政法:因過站要求公交車司機停車未果搶奪方向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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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刑事法院日前宣布了以危險做法威脅公共安全的罪案。 被告人周某明犯以危險的做法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4年。
年4月6日11點左右,周姓明被告乘坐牌照號碼湘c12137d的9路公共汽車,公共汽車行駛到320國道湘潭市雨湖區姜疏鎮泉塘子梅花路線時,由于過站公共汽車司機王姓良停車失敗,搶走了行駛中的公共汽車方向盤兩次,車
據法院審理,被告人周某明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中搶方向盤,妨礙安全駕駛,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以危險的做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犯罪時年滿75歲,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歸案后,可以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依法受到輕微的處罰。 判決后,被告人在法庭上表示服從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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